3.2 自然通风防烟设施


3.2.1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顶层的高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楼梯间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应小于3层。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3.0m²;且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40%。
3.2.3 首层疏散楼梯间的扩大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该防烟方式不受建筑高度的限制,其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3%,且不应小于3㎡。
3.2.4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2.0㎡。
3.2.5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2.6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地下室疏散楼梯间或前室应贴邻下沉式广场或对边净距不小于6m×6m的无盖采光井设置。

条文说明

3.2.1 一旦有烟气进入楼梯间,如不能及时排出,将会给上部人员的疏散和消防人员的扑救带来很大的危险。根据烟气流动规律,在顶层楼梯间设置一定面积的可开启外窗,可防止烟气的积聚,以保证楼梯问有较好的疏散和救援条件。作为楼梯问,其最上层的外窗或外门都可以认为是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本条文所述的设置面积是指开口面积或外窗的可开启面积。
3.2.2 可开启窗的自然通风方式如没有一定的面积保证,难以达到排烟效果。本条沿袭了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的技术要求,通过多年的工程实践,被证明有较强的可实施的条件。为保证可开启外窗的有效可开启面积,本条规定了窗的最小有效开启率。
3.2.3 为保证首层扩大前室自然通风防烟效果,自然排烟面积参照合用前室的通风面积要求。扩大前室通向室外的疏散门面积是作为自然补风使用,不应计入开窗面积中。
3.2.4 发生火灾时,避难层(间)是楼内人员尤其是行动不便者暂时避难、等待救援的安全场所,必须有较好的安全条件。为了保证排烟效果和满足避难人员的新风需求,须同时满足开窗面积和空气对流的要求。
    由于高层病房楼及养老建筑每层的避难间面积比较小,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不易实现;这时可仅按开启窗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3%且不应小于2㎡的要求执行。
3.2.6 为保证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地下室疏散楼梯间或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而设置本条。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地下楼梯间和前室除了应满足本标准第3.1.3条的建筑物高度条件外,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如紧靠通风条件较好的下沉式广场等。常用的采光井净宽度一般为1m~1.5m,有些还带有雨棚,与该采光井贴邻的疏散楼梯间或前室都已不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效果,不具有自然通风条件。经分析,当采光井的净尺寸不小于6m×6m且其上部为敞开空间时,才具有较好的自然通风条件。本标准的第3.1.8条对于地下楼梯间和前室防烟系统的特殊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不包括在本条文限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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